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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吳哥窟了一起因購買儲藏室後反悔而引起的案件,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2年8月,郭某在廣德縣某房地產公司購買了該公司開發的某小區儲藏室5間,共計價款75400元。郭某在裝修時,欲打通儲藏室間的隔牆,使其連成一體,以便對外出租。後因遭到樓上業主反對而停止裝修。郭某遂以某房地產公司擅自銷售小區住宅樓下的儲藏室,違反法律規定和業主意願為由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雙方的買賣合同為無效。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郭某與某設計裝潢房地產公司達成的關於購買儲藏室5間的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遂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郭某不服,提出上訴。
  宣城中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案涉5間儲藏室從其性質看不屬於“房屋”,但某房地產公司作為建造人,依法享有該儲藏室的所有權。該公司將其轉讓給郭某的處分行為並無不當,也未損害小區業主的利益,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結婚認定郭某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沒有法律依據,故依法駁回了其上訴。(宣城新聞網)  (原標題:儲藏室買賣不違規 提出反悔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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