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見習記者 王春 通訊員 徐艷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縣某酒業保健公司因擅自使用與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類似的名稱、包裝、裝潢,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對消費者的選擇產生了誤導,其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近日,德清縣某酒業保健有限公司繳納了4.1萬元賠償款。
  2013年8月25日,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李某,在途徑上海浦東農產品批發市場“紅彤彤”乾貨批發行時,發現其經銷的“百富林”料酒王的包裝與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知名商品“鼎豐”料酒王的包裝十分相像。李某發現後這一情況後並沒有馬上和店家挑明,而是在第二天與上海市東方公證處的公證人員王某,來到該批發部購買了11瓶“百富林”料酒王,並取得了相關發票,所購的物品及發票存放在公證處封存。李某還對購物的地點、方位及物品外觀等拍攝了照片20餘張。
  2014年1月8日,經有關部門鑒定,德清某酒業保健有限公司在上海浦東“紅彤彤乾貨批發行”銷售的“百富林”料酒王為假冒上海知名商品“鼎豐”註冊商標的商品。同年2月19日,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以德清縣某酒業保健有限公司涉嫌商標侵權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鼎豐”料酒王在1993年即獲“中華老字號”稱號,並從上個世紀九十年代起至今,曾榮獲“上海知名商標”、“上海名牌產品”、“上海名優食品”等稱號。
  原告“鼎豐”料酒王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裝潢有區別與其他同類產品的顯著特征。二者的包裝瓶形狀相同,其瓶貼裝潢在整體佈局、色彩、圖案風格、突出使用的文字等方面基本相同,僅僅在個別部位的顏色、文字、圖案上存在細小的差異。料酒王是日常烹飪中的常用調味品,價格較低,在普通消費者購買時,容易誤認為是“鼎豐”產品,其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法院判決被告德清縣某酒業保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4.1萬元。但法院判決生效後,被告一直未履行法律義務,2014年5月16日,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委托德清法院協助執行,近日,在德清法院執行局的幹警的努力下,該案已執行完畢, 4.1萬元執行款已匯入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原標題:仿冒上海某知名產品特有包裝裝潢 德清某酒業保健公司被罰4.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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